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法律依据、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范围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职责范围;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四)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六)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七)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服务指南、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
(八)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及履行情况;
(九)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行政检查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违法信息;
(五)我局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息公示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局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
(三)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
(四)行政执法活动中出具的各类执法文书;
(五)行政执法活动中检查人员持有的执法证件及佩戴的徽章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和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自行政执法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政策法规科;公示信息内容有变化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汇总后报市局分管领导审阅,经批准后在市局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进行公示。
第十条 督察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