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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A2017012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6-22   点击:[ ]


尊敬的兰陵县代表团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对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电梯安全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电梯管理的困难

截至2016年底,我市电梯总量达到23500台,年增长率达24%。电梯数量的增加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便利,电梯使用安全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形势总体良好,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前期的电梯选型配置与使用功能不匹配

电梯选型配置的决定权一般集中在开发商手中,而开发商并不是电梯的最终使用者,这就导致了在前期对建筑物进行规划设计时,在电梯的选型、配置、数量等方面未充分考虑楼房的用途、用户的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出现投入使用后电梯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梯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等情况。

(二)物业管理不给力

目前电梯绝大多数的管理模式都是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但物业公司往往都通过缩减电梯管理正常的开支,减少电梯必须的零部件更换等方式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电梯的安全状况。少数还建小区,存在电梯无人管理或者电只维修、不维保的情况。

(三)维保单位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目前在我市开展工作的电梯维保公司大约有140余家,行业竞争十分激烈。大部分维保公司通过价格竞争的方式来争夺市场,形成了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导致了不按照规定的时限、项目、规程来开展维保业务,或者故意损坏零部件来多收取维修费等一系列现象。此外,电梯维保单位不需要取得电梯制造厂家的授权就可以进行维保,因此对电梯的核心技术无法掌握,维保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造成好品牌的电梯也经常出故障,越维保反而问题越多。

(四)乘客缺乏电梯安全知识

大部分业主不清楚电梯的所有权是属于业主自己,对电梯的使用不爱惜,人为损坏电梯的现象屡有发生。再加上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使用常识,出现故障、困人等意外事件时乘客往往不能采取正确措施进行自救,也造成了相当比例的。

(五)电梯的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小配件的更换等费用,都是从物业费中开支。但一旦涉及到电梯的更换、改造、主要零部件的维修,就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目前我市不少老旧楼房有加装电梯迫切需求,一些使用年限比较久的电梯也面临更新、改造的现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电梯的改造或者更新要动用业主的维修资金,需要先征得业委会同意,再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可申请。在实际操作中,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到住建、质监、财政、房管等多个部门,再加上群众对相关政策理解有偏差,业主自治不力,与物管公司存在矛盾等原因,动用物业维修基金难度非常大,造成老旧电梯的改造或更新难以落实。

(六)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乏力

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质监、建设、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安监等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管方面的分工不明确。质监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机矛盾现象日益突出,满足不了监管需要。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够。仍有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强,主观上不重视,管理上不到位,工作上不配合,致使电梯的安全监管乏力。

二、 电梯管理中立法的必要性

电梯的安装、保养、维修、改造、更新、使用涉及到开发商、业主、物业、社区、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机构、乘客等相关的利益方,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详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电梯停用、改造、更新、伤亡等问题,无法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

电梯使用超过15年就被称之为“老旧电梯”。我市目前大部分电梯仅使用了5-10年不等。再过上几年,随着电梯逐渐步入“老龄化”,故障率将会大大提高,更换、改造的迫切性将极大增强,势必要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广东、江苏、上海等电梯使用大省已于2015年5月前颁布了适用于本省市的《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或《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我省于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我省威海市2015年出台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潍坊市2016年制定了《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三、我市电梯立法的进度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基本方针和制度框架,但针对电梯的管理措施较为原则,需要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和补充。目前,全国已有10余个省、市出台了关于电梯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通过立法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我市也正在积极学习并借鉴其它省市的做法,正积极制订《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建立完善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而《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的《立法法》赋予我们可以在电梯予以立法管理,为此,已将电梯管理列入2018年人大立法计划。我们主要从完善电梯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强前期对建筑设计及电梯设置管理;落实物业公司的主体责任;严格维保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维保水平;健全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资金筹集机制五个方面予以规范管理,届时将各位代表予以关注,并提出宝贵的批评建议。

 

2017年6月20日

 

责任科(处)室:政策法规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0539-2656031、0539-265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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